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举报须知

发布日期:2022-09-27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     点击:

一、受理范围

根据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》(以下简称“规则”)第四条规定,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,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:

1.党组织、党员违反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;

2.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,违反秉公用权、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,涉嫌贪污贿赂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权力寻租、利益输送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行为;

3.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(如各类申诉、批评建议等)。

二、不予受理事项

根据《规则》第十三条规定,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,不予受理:

1.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裁决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;

2.依照有关规定,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;

3.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。

三、注意事项

1.对于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受理、正在办理期间的举报事项,请勿重复举报、多头举报。

2.反映内容应客观真实,不得诬告、诽谤、陷害,不得歪曲捏造事实、伪造证据。对借检举控告之名,诬告、陷害他人的,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;涉嫌犯罪的,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
3.提倡、鼓励实名检举控告(请填写真实姓名、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),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、优先处置、给予答复。